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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机构侮辱老人最高或罚三万元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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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5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草案修改稿》规定,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工作人员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鼓励县(市、区)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服务平台应当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支持城乡养老服务中心以租赁方式推广智慧养老产品等。

  在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利用本地优质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开发以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


原文来源 :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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