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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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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贵州日报

  提高教育覆盖面 享受优质资源

  《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正式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郭立)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29条,从老年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度机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标志着贵州省老年教育事业开启了法治化建设新征程。《条例》的正式施行,将不断提高老年教育覆盖面,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系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关于老年教育场所建设规划,《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为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老年教育的优质资源,《条例》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结合实际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专业人才。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支持开放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在老年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条例》指出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鼓励退休人员,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以及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员,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开设讲座,并可以依法获取报酬。

  同时,《条例》还明确对老年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原文来源 :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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