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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摔倒难断是非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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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龄老人在养老院突然病危,送到医院却又发现身上有陈旧性骨折,养老院难以解释;老人在敬老院内摔倒并发烧,子女表示人在外地先不送医,最终老人病情加重去世,家属索赔。面对不断增多的养老院纠纷,法院提醒,养老机构应规范自身行为,让老人在入住前进行规范化健康体检,保存监控录像及护理记录,同时建立一套“老人伤病送医及家属告知制度”。这样既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更利于保障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何时受伤难以说清

  老人病危被发现已骨折一年多

  6月28日,侯某一家诉石景山区某敬老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同时公开。

  家属的起诉书显示,老人于2010年入住敬老院,2020年7月21日,敬老院突然通知老人的儿子,说老人生命垂危。家人赶到敬老院,将老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老人除了其他严重病情之外,还有右肱骨近端陈旧性骨折、周围已形成骨痂,随后又发现老人有肋骨骨折。2021年12月5日,老人离世。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与敬老院有直接关系,因此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敬老院对“老人在院内摔伤”的说法完全否认。敬老院方面表示,老人在院期间从未摔伤,这些骨折都是陈旧性骨折,应该是在入住前就形成了,而且在入住期间,老人的子女多次将他接走住院治疗。“子女并没有提交老人入住敬老院之前的病历,以证明老人之前没有骨折过。”敬老院提出,真正导致老人去世的,是老人自身的慢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呼吸衰竭、心脏病等疾病。原告索赔的治疗费、营养费中,还包含治疗老人这些疾病的费用,连同精神抚慰金在内,都不应由敬老院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拿出了两份由敬老院出具的承认敬老院在此事件中责任的文字材料。一份是在2020年7月21日,即敬老院通知家属老人生命垂危的当日。内容为“侯某入住本院,2020年7月21日送首钢医院(不进食),经查右肩骨折及右胸外紫均在本院入住期间所致,目前正在首钢医院治疗,特此证明”。被告声称材料是在和老人家属协商过程中出具的,不认可上述内容。另一份协议的签署时间在前述协议签署的一个月后,协议中再次承认敬老院在此事件中的责任。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认为,老人2010年就入住了敬老院,其间虽有被子女接出治疗的情况,但是大部分起居、正常活动都是在敬老院内进行的。从双方协议中,敬老院也认可老人伤情是在入住期间所致。敬老院虽然自称“不认可”协议内容,却并未能提交材料证明自身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下形成。老人多次外出就医,子女在照顾老人时没觉察异样,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老人的去世,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老人一家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二审时确认了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同时表示,老人属于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敬老院既然接受老人入住,在无其他特殊约定时,应该负担与老人个体情况相称的养老服务。根据案件中老人伤情的鉴定意见,骨折存在的时间达一年以上。作为服务机构,敬老院显然存在过失,未能履行相适当的养老服务。侯老人属高龄老人,敬老院存在一定的看护照顾难度,从公平角度衡量,法院最终确定,敬老院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终审,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是否送医责任重大

  家属说无需送医老人离世却来索赔

  通州法院受理的沈老人案更复杂一些。

  沈老人在通州某敬老院内摔倒并发烧,老人的儿子持有老人医保卡,得知老人发烧后,他说自己在外地,要求敬老院暂时自行治疗无需送医。几天后,老人病情加重,送医后一个月去世。老人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100万元。

  在老人入住敬老院时,敬老院让老人的儿子交纳1万元的就医押金,以便老人突发疾病时进行救治,但对方表示住得很近,随时打电话就能过来,没有交押金。

  3个月后,意外发生,老人在去卫生间时,在房间内摔倒了。护工看到老人身上并没有红肿的地方,老人也没说有什么不适。敬老院就没将此事通知老人的儿子。第二天,老人就发起了高烧,敬老院以为老人感冒了,就给老人儿子打电话。对方说自己在外地,医保卡在自己手里,让敬老院先给老人吃点退烧和治感冒的药,等自己回去再去医院。

  过了两三天,老人病情加重,敬老院赶紧将老人送进医院,此时老人儿子也赶到医院。医院检查后发现,老人存在骨折情况。此时,敬老院才将老人曾经摔倒的事告诉了老人的儿子。经过一个多月的抢救,老人还是因为多器官衰竭去世了。

  老人的儿子非常生气,认为就是敬老院没有及时告知摔倒的情况,才导致父亲的死亡,于是将敬老院诉至了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将近100万元。

  面对指控,敬老院称,沈老人的死亡与敬老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敬老院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本的义务。在老人发病后,敬老院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将他送至医院,并垫付了相关费用。敬老院认为老人骨折不是发生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

  法院对于骨折未及时治疗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启动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骨折未及时治疗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10%至30%。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老人的儿子在其父入住敬老院时,没有向敬老院交住院押金,虽然敬老院没有通知他老人摔伤的事实,但敬老院几天内多次通知他老人发烧。老人儿子明知父亲自身疾病较为严重、连续高烧,依然没有看望并带其就医。综合案件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敬老院承担10.5%的赔偿责任。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刘析鹭说,如今老龄化持续加深,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因行为不规范导致侵权,养老机构的行为确需得到规范。

  法官建议

  养老机构

  应重视“三个规范”

  沈老人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养老机构需要在三个方面规范自身行为。

  ❶建立老人入院规范化健康检查制度极为必要。“此类案件中总有一个说不清的事儿,就是老人入院的时候,到底有什么样的基础性疾病。在老人入院前进行规范化健康体检及病史登记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规范化体检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议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二是体检内容规范化,除常规体检内容外,应加入针对老年人的专有项目,如骨密度检测等。关于老人的病史,要求本人及家属如实填写,并进行风险提示。

  ❷在敬老院的公共区域,一定要完善监控录像区域,建立监控录像保存制度。出现纠纷或老人受伤、重病等情况,及时保存监控录像及护理记录。对于身体状况较为特殊,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可以在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在非卧室、非卫生间的私人区域内安装摄像头。出现老人重病、受伤或发生纠纷后,保存至少一个月时间的护理情况视频及书面护理记录。书面护理记录,建议每天护理结束,均让老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护理次数及护理情况。

  ❸建立老人伤病送医及家属告知制度。老人出现伤病立即送医并通知其家属,如出现老人摔倒或者突发疾病,无论是否有就医押金,也无论家属在远程交流中是否同意,都必须立即送老人就医,同时立即通知其家属,如实向家属告知相关情况。

  本报记者 安然


原文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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